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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3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81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並非不能併行,此觀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療院所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後,對於特約醫療院所之違約事
項仍常以行政處分處以違約記點、扣減醫療費用、停止或終止特約,即其
適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43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係為確保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迅速達成執行之目
的,參考強制執行法第 23 條規定所制定。故依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規定
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其執行名義固屬擔保書,而與對義務人之執行名
義有別,然該擔保書既屬為確保義務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為,參諸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應認依該法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係屬立於同強制執行法第 23 條所規定執行法
院之地位,並非該擔保書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是擔保人就擔保書之執行名
義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自應以該擔保書所擔保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債權
人為對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12 號
  要  旨:
民法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主張受有損害之人需先就其與受益者間之契約
關因主張有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或業經行使撤銷權、或有事後發生廢
止原因等事由而解消後,始得對受益者進一步主張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同理觀之,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在類推適用民法第 179
條規定之際,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換言之,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
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各款無效事由,或於法定救濟期間未經
有權機關合法撤銷或廢止前,受處分人因該行政處分所提出之給付,作成
行政處分之機關保有該項給付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4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674 號
  要  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
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的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亦同
。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
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
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
益行政目的,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
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金額,係
本於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因此,據此執行名義而為行政強制
執行所產生爭議,其性質上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