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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30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81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並非不能併行,此觀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療院所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後,對於特約醫療院所之違約事
項仍常以行政處分處以違約記點、扣減醫療費用、停止或終止特約,即其
適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49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對於攸關本案事實關係之重要事證,如有應依職權調查而未予調
查之情形,或對當事人之主張不予調查或採納,卻未說明其理由者,即構
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且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始得依其程式及意旨認作公文書。因此,當事人既否認補償清冊影本之真
正,並爭執其內容之記載,如未調取補償清冊原本,或命行政機關提出其
原本或經認證之影本,遽然採信補償清冊影本的形式證據力及實質證據力
,顯有違證據法則。故補償清冊影本之記載並無任何協議價購之文字,僅
憑補償清冊影本不足以證明協議價購之事實,徒憑補償清冊影本,即認定
土地應已完成協議價購並付款屬實,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2157 號
  要  旨:
土地徵收處分如未定其失效之時點,參酌內政部相關作業要點及函釋意旨
,似應以「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徵收價款時」為原繳收處分失效之
起算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