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6100 號
  要  旨:
採購機關遇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但書情事而報請上級機關核示者,
上級機關即應本於指揮監督權責予以審認,如採購契約解除,已為之給付
如何返還,端視採購法或採購契約有無特別規定或約定,若無者,自應適
用民法第 259  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