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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30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43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規範之情況判決,係在於避免撤銷原屬違法之行
政處分後,將對公益造成損害所致。故就收回被徵收土地案件而言,法院
為情況判決所應審酌者,在於被徵收人收回徵收之土地,應考量將對公益
有何重大損害,並就人民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等一切情
事,綜合衡量比較公私利益,而為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29 號
  要  旨:
適用舊法規定之時效殘餘期間如長於新法之時效期間,應適用新法較短時
效期間之規定。蓋立法者對於時效期間已作縮短之選擇,舊法時期所成立
之請求權於新法施行後存在之時效期間自不宜長於新法之規定,否則即有
背於立法者之最新立法裁量。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第 149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
、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此乃關
於行政契約容許性之規定,即行政機關原則上得締結行政契約,但如依事
件之性質或依規定不得締結行政契約者,不在此限。故行政機關得締結行
政契約之類型,自不僅限於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之和解契約及同法
第 137  條規定之雙務契約。又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
之規定。而所謂「併存的債務承擔」,係指由第三人加入既存之債務關係
,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之債務,而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債務關係之謂。故債
務之承擔,債務人雖有變更,而其債務仍為同一之債務,並非成立新債務
,原債務之性質及內容均不變更,且參照民法第 303  條第 1  項上段規
定,債務人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則關於
承擔之債務消滅時效,自應自該債務原來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