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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68 號
  要  旨:
具有上、下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亦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模式
,請求必要之協助,俾以共同發揮機能,達到互助、提升效率、便利行政
事務之推動。

2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03 號
  要  旨:
私法規定之表現一般法理者,如與公法之性質具共通性者,亦可適用於公
法關係;而公法上之連帶債務如何成立,並無明文,但民法成立連帶債務
之規定所表現之一般法理,應與公法具有共通性,故行政機關若欲課予當
事人必須與其他事業負起清除事業廢棄物之連帶責任,必須有相關法律之
明文或經債務人明示,始可成立。此外,當事人委託現有公司處理事業廢
棄物,顯係基於拋棄之意思所為,自無因其所拋棄之事業廢棄物與其他事
業所拋棄之事業廢棄物混同,而仍保有所有權可言;即使因其不法拋棄事
業廢棄物而負有清除及改善環境之責,亦無因此而認定其仍保有廢棄物所
有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947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無締結行政契約,自應以兩造有無簽訂書面以為斷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行政契約,方可不以單一性文件為必要,而從雙方
往來文件查知是否已就補償事宜確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認定是否已具備
書面之要件。

4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77 號
  要  旨:
按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
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
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
地增值稅。同條第 2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權,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
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
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是以納稅義務人應於 30 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即生失權之效果。又若稽
徵機關未依規定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雖 30 日期間無從起算,但土地
所有權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法上請求權,亦應於得
請求時起適用一般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91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
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勘驗時未通知原告到
場且無事實上困難無法通知當事人之情形,該勘驗行為顯有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9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第 3  款規定,行政處分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
現者,無效。依法務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記載,臺灣於日據時
代明治 39 年(民國前 6  年)起實施戶籍規則,始有戶籍記載。本件依
申請人主張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係於民前 33 年 4  月 20 日死亡,有其所
提祖先牌位相片在卷足稽,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對此亦未爭執,申請人
自無從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日據時期明治 39 年前之戶籍資料,是彰化
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命申請人應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日據時期明治 39 年
前之戶籍資料,該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第
3 款自屬無效。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嗣以申請人未提出該資料,而駁回
其更正登記之申請,自屬可議。況依申請人所檢附日據時期全戶戶籍謄本
,既足以證明該戶籍資料內確有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彰化縣鹿港地政
事務所自應審查該住所內無其他同名同姓者後,得據以受理登記,彰化縣
鹿港地政事務所侷限於申請人應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日據時期明治 39
年前之戶籍資料,而拒絕受理申請人之更正登記申請,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