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相關業務送審書件需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者,若當事人無法及時簽名 或蓋章,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以避免延誤書件時程
有關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監辦人員應於完成 監辦後於紀錄簽名,其所稱「簽名」按民法規定,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 效力,故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之「簽章」欄 位則無修改必要
關於結婚證書之證人簽名,可否以蓋章代簽名之疑義乙案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