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 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得提起行政訴訟。又法理為行政法法源之一,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為 不當得利,自應返還其利益。此項不當得利之法理,於行政法亦可類推適 用。故醫療機構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等相關規定,以不正當行為 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自應返 還予主管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