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單方行政行為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係行 政處分性質,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又行政法上權利 義務得否移轉由他人繼受應視相關法規規定內容而定,若無規定,則視該 權利義務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而定;另公法上債權與私法上債權,在符合 民法抵銷要件時,應可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