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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7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310 號
  要  旨:
當事人為達成其協助各級政府與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提昇社
會福利品質及水準之行政上目的,與教養院約定提供補助款,並使教養院
負擔合理之義務,而成立之行政契約,就行政契約之給付請求,應屬公法
上之爭議,行政法院自有受理訴訟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197 號
  要  旨:
法院對於攸關本案事實關係之重要事證,如果有應依職權調查而未予調查
之情形,或對當事人之主張不予調查或採納,卻未說明其理由者,即構成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此外,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之繼承合於扣除農
業用地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要件者,當然發生免稅效果,本無待納稅
義務人之申請或主張。但如果作成核課處分時,已發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不滿五年,應追繳應納遺產稅之情形,且未超過追繳核課期間者,其中就
土地價值半數所課徵之遺產稅,實質上符合該追繳應納遺產稅之規定,即
無違誤可言。至對於當初核課時其他已經扣除土地價值全數,免徵遺產稅
之農業用地,追繳其應納遺產稅者,仍須於核課期間內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720 號
  要  旨:
按法定空地係由建蔽率而來,而建蔽率成立之目的,乃為都市保留相當之
戶外空間,防止建築用地做過份稠密使用,故建造房屋依建築法令規定,
均應留設一定比例之空地。當建築面積低於法定建蔽率面積之部分,空地
仍屬建築物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是以,土地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
定空地(含騎樓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在使用期間內,仍不符合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免徵地價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