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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7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台上字第 3051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財物交付罪之成立,係以刑法上所規範之詐欺行為
為基準,而行為人於犯罪時具有公務員身分,且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或所
衍生之機會,因勢乘便而詐取財物者,即足當之。行為人雖非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等縣議員職權,卻向無法審查是否聘用公費助理之縣議會虛報未
曾聘用公費助理,使該議會因而陷於錯誤,而撥支公費助理補助款入人頭
帳戶,虛報係屬行為人因議員身分所衍生之職務,其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自該當公務員利用職
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