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依法定權限劃分有關教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變動輔導、經常 業務之督導、教會(堂)土地更名、教會(堂)財產處分之審查等事項予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關於公司負責人為「懸缺」是否得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送達對象疑義
關於命令合作社解散之行政處分,其書面應記載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 等資訊並對之送達,惟若合作社理、監事已歿且社員資料皆不可考者,則 由主管機關視情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理事,由法院依職權審認後,以選 任臨時理事代行該合作社理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