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430830500 號
要 旨:
契約之解除,乃當事人之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解除權,使契 約之效力溯及消滅,回復訂約以前狀態之意思表示,如當事人間已有給付 ,自應相互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