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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4308305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契約之解除,乃當事人之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解除權,使契
約之效力溯及消滅,回復訂約以前狀態之意思表示,如當事人間已有給付
,自應相互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