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6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1447 號
  要  旨:
繼續性之契約已開始履行者,為免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如無因嗣後之債
務不履行情事,使契約關係溯及消滅之必要,原則上雖應以終止之方法消
滅其契約關係,惟究不得因此即謂已履行之繼續性契約,當事人均不得行
使解除權。於繼續性質之租賃契約,民法債編「租賃」,就承租人之終止
權,固已有特別規定,但在出租人依約交付合於債之本旨之租賃物與承租
人前,承租人要非不得依法行使解除權,以解除租賃契約。

2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226 號
  要  旨:
按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次按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毋庸得被告之同
意。因此,上訴人擴張請求賠償所失利益,與其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所受
損害部分,均係基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毋庸得被上訴人之同意,即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2132 號
  要  旨:
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
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
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0年台上字第 1039 號
  要  旨:
所謂債權擔保之物權,係指已具備物權之生效要件者而言,若欠缺物權之
生效要件者,在物權法上既不得稱之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縱使債權人有
不為主張或怠於行使之情形,亦無拋棄之可言,保證人仍不得因此而於其
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818 號
  要  旨:
按法律行為之撤銷與解除契約不同,前者係指該行為有法定撤銷之原因事
實存在,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使該法律行為溯及歸於無效;後者則係
契約當事人依雙方之合意訂立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歸於消滅;而終止
契約,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當事人原已依
約行使、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次按承攬之性質,除勞務之給付外,
另有完成一定工作之要件。工作之完成可能價值不菲,或須承攬人之特殊
技術、耗費勞力與鉅額資金始能完成。是繼續性質之承攬契約,一經承攬
人履行,若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僅得
終止契約,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始符公平原則。而民法第五百十一條規
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因在終止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是此項定作人應賠償因
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積極損害
)及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

6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235 號
  要  旨:
人民報考海軍軍官學校並經錄取時,即與該校成立行政契約,有關之招生
簡章即構成行政契約之內容,其即有依行政程序法第 3  章及行政契約內
容履行契約之義務。又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行政程序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因行政程序法就有關契約不履行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未為規定,則人民於行政契約有不履行情事者,其損
害賠償責任,即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99 號
  要  旨: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係規定,所稱公營事業者,指各級政府獨
資或合營、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或政府與
前二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
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屬之;而所稱之勞務,則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定之勞務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10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執行名義,並不具有既判力。行政契約當事
人所請求之金額,如包含有法定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者,已非單純依
行政契約形式記載可得確定之項目,而得逕行執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9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5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補助民間單位建造社會福利機構院舍,並要求出具「切結書」表
示承諾為一定之行為,該「切結書」與同意補助間既具有要約、承諾之對
待關係,應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10 裁判字號: 109年年訴字第 4 號
  要  旨:
縱認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之任用關係屬行政契約關係,惟退撫給與和俸給
之性質不同,與公務員之勞務提供間顯非立於對待給付關係,自難謂公務
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與未來領取之退休給與「應相當」。 

11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622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招標、審標、決標後,與廠商簽訂之
採購契約,因行政機關並非本於執行公權力之主體,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
之法律地位與廠商簽訂契約,對此政府採購契約並非設定、變更或消滅公
法上之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就履約有關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如選擇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則在行政契約關係中,除非法律
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行政機關即無再以行政處分作為行使契約上
權利之手段之餘地。當事人為公費生間之關係,係行政契約關係,對於在
學時因案遭退學,主管機關行使其契約上權利,請求賠償教育費用,催告
履行債務之觀念通知,並無行政機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意思,自非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102年建上字第 68 號
  要  旨:
按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及「懲罰性」之二種,其效力各自
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
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
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判
斷違約金究屬何種性質,應以合約內容審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104年重上字第 200 號
  要  旨:
按契約固無履行期間及解約權之約定,然契約當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他方
領取貨品,否則即將解除後續分批交付之部分契約,惟他方一直未領取,
已經過相當期間。從而當事人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尚未完
成製作貨品之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 216  條、第 260  條規定,並按國
稅局同業利率標準請求他方給付其因解除契約受有貨款 7% 所失利益之損
害,於法自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98年重上字第 39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認定廠商違法情節重大而撤銷決標
,契約關係即消滅,應視同自始未決標,亦不能為後續之簽約程序。且撤
銷決標亦屬行政處分,如行政處分有效存在,雖內容不當或違法,在行政
法院未依行政訴訟程序撤銷前亦具效力。因此,廠商請求履行對待給付,
因契約根本未成立而無理由,僅得依同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循行政
訴訟程序請求因準備投標之支出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 裁判字號: 100年建字第 18 號
  要  旨:
民法第 258  條第 3  項係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故如
若當事人已確有發函向他方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者,因該意思表示不得
撤銷,縱後再有進場施作,或為調解、申訴或協商等行為者,仍不影響此
契約解除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101年重訴字第 8 號
  要  旨:
契約中如有約定一方違約即應無償移轉或沒收金錢以外之物,此類約定性
質上係屬民法第 253  條所定之準違約金。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
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 252  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
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
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
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797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契約,倘已跨越至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
生違約、解約乃至損害賠償等情事,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否則,反使
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後限制其效力。是以,常備軍官、常備士
官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
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致其所屬機關依法令終止兩造間之公法契約,且行政
契約固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成立,惟該行政契約仍持續至行政程序法
施行後,且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生終止契約,又其於就讀軍事學校期間
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且約定必須服役十年,具有對價關係,卻服役未
滿十年,其所屬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263  及 
260  條規定,得於終止契約後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24 號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258  條第 1  項之規定可知,契約除法定當然解除之事由外
,應由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非謂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即
發生契約解除之效果。另契約經當事人合意變更其內容後,原約定即當然
失其效力,雙方應依變更後之契約內容履行,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再依
原約定行使其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