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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9542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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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應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
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無該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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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100352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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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前社教系系主任離職後,學校始查明其於在職期間
同時應聘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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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304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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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教師因故解聘,其解聘之生效日及法律未授權法規命令訂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否逕依職權發布行政規則補充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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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5035061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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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採購機關遇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但書情事而報請上級機關核示者,
上級機關即應本於指揮監督權責予以審認,如採購契約解除,已為之給付
如何返還,端視採購法或採購契約有無特別規定或約定,若無者,自應適
用民法第 259 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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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總處組字第 11120001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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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約僱人員於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如經准許得
易服社會勞動,得暫不須終止契約;若嗣後被撤銷而執行徒刑,仍應終止
契約,且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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