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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235 號
  要  旨:
人民報考海軍軍官學校並經錄取時,即與該校成立行政契約,有關之招生
簡章即構成行政契約之內容,其即有依行政程序法第 3  章及行政契約內
容履行契約之義務。又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行政程序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因行政程序法就有關契約不履行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未為規定,則人民於行政契約有不履行情事者,其損
害賠償責任,即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47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之附有終期者,係於約定期限屆滿時,契約關係始向後失其效力
,但不影響先前業已發生之權利義務。契約因期限屆滿而失效後,對於已
消滅之契約關係,亦不得再為行使解除權。

3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77 號
  要  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第 2  項第 2  款條文中所謂「存續期間屆滿」
,應指契約原約定之存續期間屆滿,並不致造成爭執者為限。至於權利人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等,依據契約約定,主張一方違反契約約定而依約
存續期間視為屆滿者,除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間(對存續期間視為終止)
無異議,否則即與上開規定「存續期間屆滿」可單獨申請之規定不符,而
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2  項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塗銷地
上權同意書),或法院確定判決等,始能單獨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5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補助民間單位建造社會福利機構院舍,並要求出具「切結書」表
示承諾為一定之行為,該「切結書」與同意補助間既具有要約、承諾之對
待關係,應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5 裁判字號: 109年年訴字第 4 號
  要  旨:
縱認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之任用關係屬行政契約關係,惟退撫給與和俸給
之性質不同,與公務員之勞務提供間顯非立於對待給付關係,自難謂公務
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與未來領取之退休給與「應相當」。 

6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882 號
  要  旨:
按出租人除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外,並應於租
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此觀民法第 423  條之
規定自明。此項出租人之租賃物保持義務,固應於租賃期間內繼續存在,
使承租人得就租賃物為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惟倘承租人於訂約時,已知
租賃物之一部為違章建築仍願意承租,自不得以該違章建築如遭拆除,有
致租賃目的不達之風險為由,請求出租人負民法第 227  條規定之賠償責
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0年建字第 18 號
  要  旨:
民法第 258  條第 3  項係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故如
若當事人已確有發函向他方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者,因該意思表示不得
撤銷,縱後再有進場施作,或為調解、申訴或協商等行為者,仍不影響此
契約解除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1年重訴字第 8 號
  要  旨:
契約中如有約定一方違約即應無償移轉或沒收金錢以外之物,此類約定性
質上係屬民法第 253  條所定之準違約金。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
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 252  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
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
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
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797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之公法上契約,倘已跨越至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
生違約、解約乃至損害賠償等情事,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否則,反使
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後限制其效力。是以,常備軍官、常備士
官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
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致其所屬機關依法令終止兩造間之公法契約,且行政
契約固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成立,惟該行政契約仍持續至行政程序法
施行後,且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生終止契約,又其於就讀軍事學校期間
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且約定必須服役十年,具有對價關係,卻服役未
滿十年,其所屬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263  及 
260  條規定,得於終止契約後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24 號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258  條第 1  項之規定可知,契約除法定當然解除之事由外
,應由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非謂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即
發生契約解除之效果。另契約經當事人合意變更其內容後,原約定即當然
失其效力,雙方應依變更後之契約內容履行,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再依
原約定行使其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6年訴更一字第 102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交由郵政機關為送達時,倘已明確記載應受送達之對象,且送達
處所既屬正確,應受送達對象並有專職負責接收郵件之受雇人,雖僅未記
載機關之代表人,然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一望即能辨識判斷受送達人
,且顯已達到受送達人可得支配範圍,則雖未記載代表人,仍不影響合法
送達之效力。

1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706 號
  要  旨:
書面之行政處分作成時,該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即相對人已死亡,而欠缺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該行政處分無法對受處分人為合法送達而發生
「外部效力」。

13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821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屬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計算救
濟期間之問題,對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14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48 號
  要  旨: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所謂「合法現住人」,同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4  款既規定:「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為取得
「合法現住人」要件之一,可知眷舍之現住人只要曾經獲得政府輔助購置
住宅,不問該輔助之種類、方式,均非所問。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947 號
  要  旨: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財產依第 125  條辦理信託
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
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又信託契約之塗銷登記,係信託契約之
委託人,依法終止信託契約,向地政機關執申請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並非
預告登記名義人就土地處分,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故信託契約之委託人
辦理塗銷登記非屬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登記名義人就其土
地為處分情形;預告登記在於公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與登記名義人間債之
關係,使大眾知悉決定要否再與登記名義人為交易,又預告登記請求權係
在保全對登記名義人土地移轉之私法上請求權,並非真正取得土地之所有
權,故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是預告登記僅能拘
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與原登記名義人,尚無拘束第三人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