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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1485 號
  要  旨:
行使民法第 258  條契約解除權,於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後,契約
效力自始歸於消滅,當不得任意撤銷,惟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如有法定撤銷
事由,縱在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以後,則無不許撤銷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