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發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行政契約上請求權競合之情形,行政 機關本得依契約條款請求返還全部補助款,自不得因行政程序法增訂第 127 條第 3 項之一般性規定而喪失其基於兩造間已簽訂之行政契約法律 關係所衍生之相關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