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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5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226 號
  要  旨:
按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次按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毋庸得被告之同
意。因此,上訴人擴張請求賠償所失利益,與其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所受
損害部分,均係基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毋庸得被上訴人之同意,即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917 號
  要  旨: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或變更者,並不限於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
第 1  項之雙務契約,尚包括單務契約及其他非法律所禁止締結之行政契
約在內

3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290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僅於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
,始準用民法之規定。而有關行政契約之終止,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明
文規定,僅於為防止或除去對於公益之重大損害,且須補償相對人因此所
受之財產上損失。而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規定依該條項所締結
之行政契約為雙務契約。對此行政機關倘未因協議書而負有任何給付義務
,即非雙務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