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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5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74 號
  要  旨:
按違約金債權,於有約定之違約情事時即已發生,不因契約解除而隨同消
滅。至契約解除後,原履約標的物之金錢是否受有利息損失,要非所問。
又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至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
債務人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
倘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
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125 號
  要  旨:
按懲罰性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
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
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
,法院仍得依職權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是於採購案件中,投
標人因於投標時有違反採購公正行為,經行政機關為撤銷決標之處分、沒
收押標金,並解除系爭採購契約,沒收系爭履約保證金,就投標人僅因一
違規行為既遭沒收押標金,又被沒收履約保證金之情形,法院應依職權審
酌投標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形,評估該違約金是否過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2436 號
  要  旨:
履約保證金是否得於不履行契約或不依約履行時,充作違約金,應依契約
解釋之原則,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決定其法律上之性質。倘當事人並無
充作違約金之合意,該項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請求權,即應於約定返還期限
屆至,或契約因解除或終止而失效後,而無債務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發生
,或縱有應由債務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發生,惟於扣除債務人應負擔保責
任之賠償金額後猶有餘額者,債務人始得請求返還該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1607 號
  要  旨:
保固保證金乃承攬人於工作物完成後為擔保履行其對於工作物瑕疵之保固
責任所交付予定作人之金額,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固應發還
。惟倘契約約定於一定情況下不予返還,乃具有督促履約功能,可認係當
事人約定承攬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之違約金約
定。此外,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以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
額。而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
損害情形,以為衡量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2348 號
  要  旨: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雖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
非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謂當事人,其與他造當事人間之關係
,非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能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867 號
  要  旨:
履約保證金於政府採購之情形,目的在於擔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之
用,得標廠商依約履行完畢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擔保目的消滅,履約保證
金應予發還。惟如契約約定於一定情況,債務人有應負擔保責任之事由,
履約保證金則係備供債權人以違約所生債權、損害賠償、違約金等債權沒
收、抵銷、取償之擔保金,除有不予發還之情形或契約另有約定外,須於
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始予發還。此與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於債務
不履行、不於適當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始由債務人支付一定金額
,作為賠償額預定或懲罰之違約金,性質不同。至履約保證金是否於債務
人不履行契約時,充作違約金,應通觀契約全文,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定
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495 號
  要  旨:
按 108  年 5  月 22 日採購法第 59 條修正公布前,機關以選擇性招標
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廠商違反同條第 2  項規定,以支付他人佣金、
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機關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佣金、比例金、仲
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者,不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
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8 裁判字號: 110年台上字第 2581 號
  要  旨: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
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
以為衡量標準。此外,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數額,應待法院為酌減違約
金之判決確定,始生形成力,而債權人依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須該債務已陷於遲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5年台上字第 282 號
  要  旨:
對於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
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97年台上字第 901 號
  要  旨:
按解釋契約,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而真意何在,應以過去事實及
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又解釋契約固
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其解釋如違背法令或有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
,自非不得以其解釋為不當,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366 號
  要  旨:
醫事人員獎勵金之發給,依行政院衛生署暨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
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辦法第 7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尚非醫事人員提供醫
事服務工作之直接對價,且所領取之獎勵金,性質上屬醫療機構不計醫院
營收情形,均應按時、按期支付之經常性給付,尚難謂非屬醫事人員薪酬
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1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為改善交通狀況而提供土地闢設長途客運臨時轉運站,並將用地
交由汽車客運業者使用及開發經營,其與一般之私法租賃契約並無特定公
益目的顯有不同,故此一開發經營契約之性質,應屬行政契約。
 

13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1832 號
  要  旨:
經由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行政法院取得原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事件之審判權者,係國家賠償訴訟。至財產上給付非屬國家賠償事件者,
仍應限於公法上財產給付,始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合併提起。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

14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44 號
  要  旨:
解釋條文所規定之行為類型如有增修時,該增修之行為類型與既有之行為
類型之本質如無明顯之不同者,於增修之規定生效時,亦為經認定之行為
範圍,尚無違法律授權之明確性。因此,廠商或其人員如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後,涉犯新增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並
未逸出原先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00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法上之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
礎有所變動,發生超出合理範圍以外之不可預測風險而言。又因情事變更
而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
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期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為公平之
裁量。

16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9 號
  要  旨:
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
工作,而就關於「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此項行政契約約定內容而言
,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間關於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而係警察專科
學校與學生間約定學生應於一定時限內履行考取並分發任職之義務,否則
未依限履約之學生應賠償該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應認該約定性質類如民
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97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
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而為斟酌之標準。警專學校僅請求學生返還於在學
期間內所受領之公費及津貼,並未為額外之賠償請求,使彼等固有財產未
遭剝奪,自堪認系爭約定之違約金金額並無過高情事。
 

18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423 號
  要  旨: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請求權,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發生之法律上效果,其效
力當然及於具從屬性之保證債務,保證人得據以對債權人主張之;又債權
人對於主債務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中斷者,債權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其
時效固亦因之中斷

19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53 號
  要  旨:
軍費生因故遭退學,致不能履行其契約義務者,當就其應負賠償責任之原
因(遭受退學),具有可歸責之事由,始負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並因此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乃進而有依約給付違約金之責

20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5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與廠商簽訂雙務行政契約,約定由廠商提供土地開發,行政機關
配合興修區外聯絡道路及相關公共設施,藉此獲取廠商捐贈系爭土地及捐
獻金;廠商藉此換取開發完成後之土地及建物之增值利潤,雙方所負之給
付並無不相當不合理之情事,二者間亦具有關聯性,且無不公平之情形

2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6 號
  要  旨:
締結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對該契約所規律之標的,於事物上、地域上、
層級上均須有管轄權;其管轄權如有欠缺,行政契約即有違法,至其違法
是否影響契約效力,則視違法原因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一般無效原因或特
殊無效原因而定。

22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399 號
  要  旨:
禁止差別待遇是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投標廠商於開標或決標前取得底價
,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的資料,已對
其他參與採購案的廠商造成立足點上的不平等,影響採購公正性。從而,
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
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屬於政府採
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
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6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
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應適用該項之五年時效期間,亦即本
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公費返還請求權時效,除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中斷
等事由外,原應分別至 95 年 4  月 2  日及 95 年 2  月 19 日屆至,
惟因該日皆係星期日之休息日,則參諸民法第 122  條之規定,即延至
95  年 4  月 3  日及 95 年 2  月 20 日屆滿,惟被上訴人遲至 96 年
1 月 11 日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請求權時效業已完成
,權利當然消滅,而不得再為本件請求。是以,原判決以本件無論請求權
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或後,均無行政程序法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適用,而未論及行政程序法係自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法第 131
條規定之五年時效,自得適用於本件 90 年間即已成立公費返還請求權,
而判決被上訴人依據公法上行政契約關係、保證關係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適用法規即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
,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以資糾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78 號
  要  旨: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於畢業後服務未滿 6  年者,應於解職時賠償在校全
部費用,此一公法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約定,尚無不公平合理之情形。

25 裁判字號: 101年上易字第 49 號
  要  旨:
民法第 259  條本文規定,契約解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惟如當事人間既已分就履約保證金
之發還或不發還之情形予以明定,自不適用該條第 1  款、第 2  款所定
原物(原金錢)返還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 裁判字號: 102年建上字第 68 號
  要  旨:
按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及「懲罰性」之二種,其效力各自
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
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
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判
斷違約金究屬何種性質,應以合約內容審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 裁判字號: 105年建上易字第 16 號
  要  旨:
工程品管費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所定按直接工
程費之分段級距比例約定。而契約為實作實算契約,契約價金係以完工時
按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並非以簽約時之約定為據,且依約定以一
式列計算相關費用如管理費等,亦係按結算總價與簽約時約定總價之比例
增減,則兩造既於完工後據此結算工程管理費,自應以此為契約之工程管
理費,而據以計算違約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 裁判字號: 89年上字第 81 號
  要  旨: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覆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
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約定如債務人不於當
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於債務不
履行時,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約定之違約金
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二條
分別定有明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 裁判字號: 101年重訴字第 8 號
  要  旨:
契約中如有約定一方違約即應無償移轉或沒收金錢以外之物,此類約定性
質上係屬民法第 253  條所定之準違約金。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
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 252  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
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
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
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 裁判字號: 102年保險字第 1 號
  要  旨:
按在損害保險中,保險利益為其中心概念,保險法上之損害,即為保險利
益之反面,保險人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所受損害,否則即為不
當利得,是以損害保險之保險人必須以被保險人因保單事故發生而「實際
」所受損害數額,作為保險金給付之計算基準。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
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
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 裁判字號: 102年建字第 80 號
  要  旨:
按政府採購法所規範目的係保護之法益與該私法行為本身涉及交易安全、
信賴保護之法益,為行政機關辦理採購時之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縱
採購機關未依該法規定辦理採購,僅生該機關首長或採購人員之行政責任
,尚不影響政府機關依民事法規締結採購契約之效力。是行政機關與業者
簽署之合約縱使與契約範本不同,或是該合約內容與其他業者之約定方式
不同,亦不影響該合約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 裁判字號: 104年建字第 12 號
  要  旨:
按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基礎,依法律之
規定而發生債的關係,倘無損害即無由成立不當得利。是定作人就工程所
計罰之逾期違約金,自其應給付與承攬人之工程款中予以扣抵,則承攬人
實際上從未曾給付定作人該筆逾期違約金,且該筆款項之財產利益自始即
為定作人所保有、從未給付與承攬人,而定作人所受領之工作物亦係基於
承攬關係而享有,於文義解釋上,均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之利益,核與不當
得利之構成要件有間,故承攬人就溢扣違約金之事,依不當得利關係為其
主張,於法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81 號
  要  旨:
民法第 493  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
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
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故若以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工程,而該工程在場購
廠商申報完工請准驗收期間,兩造從未共同會勘,政府機關自難主張該工
程有所瑕疵;縱認系爭工程存有瑕疵,亦須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且系爭
工程因屬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被告亦不得以解約之方式為之,僅得請求
減少報酬,若逕認該工程存有瑕疵而欲請求解約,實無可採。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4 裁判字號: 99年建字第 149 號
  要  旨:
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
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
其他原有之效果;其中所指之情事變更,應以事情巨變為標準,並須為訂
約當時無法預料者,如果依一般觀念來看,其所約定之效果和現實巨變後
之情況,有顯失公平時,即以該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5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230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立法目的旨在針對廠商有違法或
重大違約情形時,機關應將其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
後,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件時,
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依據
,以杜絕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俾以建立
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36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19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單方擁有制定屬契約內容規範條款及解釋
契約之權利,並有取得較簽約他方為優勢地位之性質,此種優勢地位之取
得,乃係該行政契約具有公法性質所當然發生之結果,並不能謂有顯失公
平之情形。

37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162 號
  要  旨:
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有關開發人
應捐贈生態綠地及捐獻金,依其制定時之條文說明,捐贈生態綠地係為兼
顧環境生態保護與社會公平原則,使能維持因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而產生
土地使用價值改變之社會公平考量,且除捐贈生態綠地外,另比照區段徵
收回饋百分之六十之精神,捐贈一定金額。而同辦法第 25 條有關協議書
應載明違反該條各款協議,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生態綠地及捐獻之金
額不予發還之規定,應係出於確保經核定之開發計畫如期實施之考量,故
規定係衡酌工商綜合區開發人之開發利益,及所涉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變
更等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平原則,藉由自願捐贈一定土地及金錢之回饋機制
,使開發人審慎規劃開發計畫並確實實施,屬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並未
逾越合理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8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495 號
  要  旨:
當事人契約雖有約定「廠商應俟機關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本開發案後,
以取得之土地處分完成後以現金折抵之」之給付條件,但若給付條件已無
成就之可能,乃屬重大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且依原約定顯失公平
,廠商即非不得訴請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9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527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
之規定。故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及第 121  條第 1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
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等規定,得於行政契約中予以
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0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352 號
  要  旨:
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享有公費待
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若
是在現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於 107  年 12 月 11 日修正施行後入學者,適用該條新修正規定,按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合計總金額之 2  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
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