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依法定權限劃分有關教會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變動輔導、經常 業務之督導、教會(堂)土地更名、教會(堂)財產處分之審查等事項予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執行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所稱「團體」,係指依法令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 准立案之團體,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法人或依公司法成立之公營事 業等均含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