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公司法第 267 條等規定,公司原有股東 逾期未認購新股喪失認購權利,自無作為贈與標的可言,公司即得洽特定 人認購,因並無身分限制,如該特定人以自有資金購買,即非屬贈與情形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函釋規定 ,涉有不當等情之說明
建議修改生父認領須提出 DNA 親子鑑定報告之法務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