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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430 號
  要  旨:
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
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令規定,得以行政處分
下命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經以行政處分下命為一定內容之
給付者始足當之。是以,若必須可由行政機關依法令單方下命核定之金錢
給付,始符合逕行移送執行之要件。故無何法令規定得由行政機關以行政
處分核定返還金額,則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政處分實現其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建字第 24 號
  要  旨:
債務之履行需經債權人協力者,因債權人未為協力或積極干預,致債務人
履行受妨礙,債權人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但債務並不因而消滅,且債權人
於受領遲延後,復表示受領意思,或為受領給付必要之協力,並催告債務
人給付,債務人即應給付,否則仍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