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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3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807 號
  要  旨:
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
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
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
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是以,
違約金之性質,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惟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
約金之種類時,自應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台上字第 1138 號
  要  旨:
按工程契約所定之「預付款」,依該條規定可認係定作人依廠商之請求而
支付廠商之預付款,應如何抵充工程(估驗)款,預付款之扣回時期與方
法,及預付款還款保證責任於何時解除均已有所約定,定作人與廠商皆應
受約定拘束,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勘認系爭預付款之法律性質應屬工程
款之預付,而非消費借貸關係。次按上訴論旨,僅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
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自非有理
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重勞上字第 6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中,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如事業單位為公
司組織者,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或合併或移轉其營業
、財產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另立新之法人人格而言,縱使事業單位
本身為公法人,亦應作相同解釋。若公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任期屆滿而改選
易人,顯非勞基法第 20 條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自不適用該條規
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勞訴字第 84 號
  要  旨:
若行政機關經公開招標、投標、決標後,與他人簽立勞務採購契約,並約
定派遣工作人員須遵從被該機關之指揮,機關對所有派遣人員擁有考核工
作績效及能力之權,則此時派遣員工與機關之間,應僅屬商務契約之關係
,而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自難請求機關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等各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更一字第 2 號
  要  旨:
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於規劃分配抵價地後,除應囑託該管登記
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負有將抵價地點交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接
管之公法上義(債)務。按「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
提出之效力。」為民法第 235  條前段所明定。區段徵收之抵價地之點交
(即提出給付)是否生提出之效力,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並無規定
,解釋應與民法第 235  條前段規定相同,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235  條
前段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債權
人得拒絕受領,而不負遲延責任。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