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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3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372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
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
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而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
定。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
此,解釋行政契約,原須探求當事人爭議,除非契約文字已明確表示當事
人之真意而無須別事探求者,事實審法院即應依職權以過去之事實及其他
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解釋契約,方不因拘泥於契約之文字,致失當
事人之真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建上字第 68 號
  要  旨:
按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及「懲罰性」之二種,其效力各自
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
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
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判
斷違約金究屬何種性質,應以合約內容審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重勞上字第 6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中,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如事業單位為公
司組織者,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或合併或移轉其營業
、財產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另立新之法人人格而言,縱使事業單位
本身為公法人,亦應作相同解釋。若公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任期屆滿而改選
易人,顯非勞基法第 20 條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自不適用該條規
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1年建字第 18 號
  要  旨:
權利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賴債權
人不欲其履行義務時,若再為行使權利,當發生前後行為矛盾,則基於誠
信原則不得再主張之,此即所謂「權利失效」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8年勞訴字第 84 號
  要  旨:
若行政機關經公開招標、投標、決標後,與他人簽立勞務採購契約,並約
定派遣工作人員須遵從被該機關之指揮,機關對所有派遣人員擁有考核工
作績效及能力之權,則此時派遣員工與機關之間,應僅屬商務契約之關係
,而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自難請求機關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等各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545 號
  要  旨:
(一)圖書館館長雖屬行政職,然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仍應與教師聘約同
      屬公法上契約關係,對此公立大學圖書館館長聘函之性質係屬行政
      契約,而非行政處分或私法契約。
(二)公立大學教師缺課未補之行為固然與學校教學活動之管理及學生之
      教育受益權有關,但衡情尚與「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無
   涉,並與「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勢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無關。
(三)對於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而對於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對此有關於受領遲延規定
      之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69 號
  要  旨: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固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
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惟基於國庫資源之有
限性,為求資源分配之最大效率,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
規定,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
,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準此,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2  項
規定,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輔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
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係遵循母法授權所制定之分配獎助金規範,並無違
背或逾越母法規定之情形,亦未悖離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