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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231221200 號
  要  旨:
有關建築物於建造過程中,須起造人用印,指起造人有申請行為,例如申
請變更起造人、申請變更設計或申請修改圖說等,於申請書表上用印欄住
蓋用印章而言,並非屬具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可以代理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