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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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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231221200 號
要 旨:
有關建築物於建造過程中,須起造人用印,指起造人有申請行為,例如申 請變更起造人、申請變更設計或申請修改圖說等,於申請書表上用印欄住 蓋用印章而言,並非屬具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可以代理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