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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954200 號
  要  旨:
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應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
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無該原則之適用
2 發文字號: 工程訴字第 09600020010 號
  要  旨:
「廠商請求物價指數調整履約調解案行政諮詢會議」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