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19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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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5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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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政府採購時對於廠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在此所稱「採購
」,係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至於所謂「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
、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而言。次按採
購契約成立後,辦理採購之機關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之事由,致解除或
終止契約」情事,固可依據契約暨民法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然機
關將該事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處分時,除應審查、判斷廠商「
違約情節」是否重大外,仍應參酌處分是否有助於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
為落實立法目的而有登報之必要、以及公共利益與限制違法廠商工作權暨
財產權所造成之損害間,是否均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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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2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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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所謂不能回復原狀,指法律上及事實上均為不能而言。如人民因處分之撤
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應許其請求回復原狀,以除去包含該執行
上之事實措施在內之不法結果;倘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
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
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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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2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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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補助民間單位建造社會福利機構院舍,並要求出具「切結書」表
示承諾為一定之行為,該「切結書」與同意補助間既具有要約、承諾之對
待關係,應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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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3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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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機關既給付長達近 15 年之專業加給與受益人、受益人亦信賴其支給合
法予以受領,則是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尚非無推究之餘地。倘法院未斟
酌個案具體情形,而為調查審認,遽認機關以系爭專業加給有誤發之事由
,對受益人予以撤銷溢領之法制加給之處分,與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於法即有未合。另參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發現其於任用時具有消極之任用資格應撤銷任用情形,該「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
付,不予追還。」舉重以明輕,機關所為撤銷溢領之法制加給之處分未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權衡撤銷系爭專業加給授益處分使其
溯及既往累計金額高達百萬元者,應考量其所欲保護之公益,是否不符行
政程序法第 7 條之比例原則,而有過度侵害受益人之權益情事;又於此
具體個案情形,倘機關應裁量撤銷授益處分應否「另定期失效之日期」而
未予裁量,即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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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8年判字第 3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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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
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
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而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
定。又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
此,解釋行政契約,原須探求當事人爭議,除非契約文字已明確表示當事
人之真意而無須別事探求者,事實審法院即應依職權以過去之事實及其他
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解釋契約,方不因拘泥於契約之文字,致失當
事人之真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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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92年訴字第 8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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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屬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計算救
濟期間之問題,對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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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38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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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契約中有因性質特殊,須特別條件限制者,應予遵守,且不得違反法
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適用。而行政契約之締約為要式行為,只要締約雙方
有書面之交換可認為有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即為已足。對此行政機關與人
民間尚不得以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就罰鍰之免予執行而為約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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