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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20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8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
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
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02 號
  要  旨:
觀光局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機場公司,依據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所作成之
機場服務費繳款書,應屬具有具體確認其對機場服務費解繳人之機場服務
費債權存在及其範圍並命給付之行政處分。倘其未作成無繳款書或繳款書
未合法送達者,則第 1  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亦可認為具有行政處分
之性質。

3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88 號
  要  旨:
按債權債務之抵銷,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並維護
雙方當事人權益而設。根據民法第 334  條第 1  項債務抵銷之法律原則
而言,倘雙方互負債務,且符合抵銷之適狀,不論為人民或行政機關所為
抵銷,亦不問係公法上債權相互間、或公法上債權與私法上債權相互間為
抵銷,原則上均有其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826 號
  要  旨: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理由」,除指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該事實該
當行政處分構成要件之理由外,在裁量處分,尚包括裁量理由。至於事後
補記應記明理由之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並不限於處分機關以相對人為
直接對象,送達補記理由之書面為必要。處分機關於訴願程序提出答辯之
書面中,補充載明行政處分應記明之理由,使相對人知悉者,亦可認為已
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補記理由程序,該行政處分
原未載明理由之瑕疵即已告治癒。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