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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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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230867800 號
要 旨:
本案○○技師事務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所稱之分包廠商,並依該條 規定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外,該服務費仍應由訂約之當事人即承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