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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8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996 號
  要  旨:
按當事人訂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或預約,應就當事人之意思定之,意思不
明或有爭執時,應通觀契約是否包含契約之要素,及得否依所訂之契約即
可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等情決定之。是以,協議書既約定當事人之一方須
提供他方關於專案之資料收集、技術討論、計劃書撰寫、簡報等諮詢之勞
務服務,應屬民法第 528  條、第 529  條所定類似委任之契約;既就當
事人、雙方合作內容均已明確約定,即無再訂立契約之必要;又當事人之
一方已開始為履約行為;他方其後亦已順利得標,堪認協議書已屬本約而
非預約,縱兩造訂約時未約定報酬,然依民法第 547  條規定,如依習慣
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本得請求報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7年台上字第 2184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機關訂定採購事項之底價,得基於技術
、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
底價。且就限制性招標,超過系爭招標契約金額之部分工程,自應另依政
府採購法第 19 條規定,另為招標之程序。且政府機關就公共工程之實施
,須編列預算撙節公帑,不得浮濫、任意為之,自不容得標廠商未經政府
機關之發包或追加等程序,任意為政府無因管理事務,並認係不違反政府
機關可得推知之意思,而請求政府償付管理費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46 號
  要  旨:
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3 條第 2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
,均無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之公職時,負有應繳回溢領之退休金及優惠存
款利息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明文,亦無主管機關得逕以行政處分下命
再任有給公職之退休教職員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明文。是主管機關
向退休教職員追繳溢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其性質上為公法上之
不當得利,若主管機關對於退休教職員有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
,尚不得逕以行政處分下命退休教職員給付,而應向退休教職員提起一般
給付訴訟,由法院判命給付後,始得據為行政執行名義並移送行政強制執
行。又主管機關函文請退休教職員繳回溢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既非行政執行名義,即與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及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
稱,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債務
人異議之訴之要件未合,人民自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1 號
  要  旨: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存在執行名義為要件,若行政執行機關在無執行
名義之情形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雖因欠缺執行要件,行政執行機
關之執行行為違法,受執行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未獲救濟後,得以執行機關為對造提起行政爭訟,然與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之要件不同,尚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31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係指已
繳納之稅捐,本於確定之事實所為適用法令、稅額計算之錯誤,而其他可
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則包括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至於退稅事由,並
不以適用法令錯誤為限,尚包括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49 號
  要  旨:
按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所稱之「適用法令錯誤」,包括因課稅事實錯
誤導致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稅款之情形。又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
之事實,並無營業稅之稅捐債務存在,卻仍繳納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即
屬因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稅款,自得依前開條文規定,申請退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73 號
  要  旨:
執行機關無執行名義,而以「義務人」有公法上金錢債務對之為強制執行
者,因該「債權人」由此所受之金錢係由非合法之執行而取得,即屬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並因此致「義務人」受損害,容屬「執行債權人」
之公法上不當得利。

8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32 號
  要  旨:
農地重劃乃係為增進土地利用之有效措施,復為改進農業經營促成農業現
代化之主要條例,因之,有關因農業重劃而生之土地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
費之請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
行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對逾期未繳納之差額地價,雖係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
,僅係賦予上訴人可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尚不因有該
項規定,而改變其公法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65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性質上乃為基本法,已有執行程序之規定,他法不得有其他規
定,故差額地價請求權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程序,由主管機關以處分書、裁定書或書面限期義務人履行,如義務人逾
期不履行,即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30 號
  要  旨:
按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而可行使者,自行政程序法施
行後,其殘餘時效期間長於 5  年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關於 5  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次按農地重劃而生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
費之請求權,乃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並非基於私經濟行
為而生之權利,自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45 號
  要  旨:
漁業人購買漁船優惠動力用油後,將所申購之油品用於非漁業行為,經主
管機關查獲而以函文通知其繳回優惠油價補貼款,系爭函文核屬催告性質
之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亦即主管機關不得逕以函文命相對人繳回優惠
油價補貼款。

1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77 號
  要  旨:
按納稅義務人明知無交易事實而虛偽開立不實發票予第三人,導致其溢繳
營業稅,第三人因此交付之虛列營業成本,可說是基於不法原因為給付,
依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規定,不能請求納稅義務人返還其所受領構成
不當得利之給付,則倘納稅義務人此時得向稽徵機關請求溢繳營業稅款返
還,因其為不法行為,並憑此不法行為取得退稅請求權,同時行使而獲得
利益,與良善法秩序不符,其退稅請求權之行使,可謂是權利濫用,違反
誠實信用原則,稽徵機關以其申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拒絕退還,於法
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394 號
  要  旨:
按機關既給付長達近 15 年之專業加給與受益人、受益人亦信賴其支給合
法予以受領,則是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尚非無推究之餘地。倘法院未斟
酌個案具體情形,而為調查審認,遽認機關以系爭專業加給有誤發之事由
,對受益人予以撤銷溢領之法制加給之處分,與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於法即有未合。另參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發現其於任用時具有消極之任用資格應撤銷任用情形,該「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
付,不予追還。」舉重以明輕,機關所為撤銷溢領之法制加給之處分未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權衡撤銷系爭專業加給授益處分使其
溯及既往累計金額高達百萬元者,應考量其所欲保護之公益,是否不符行
政程序法第 7  條之比例原則,而有過度侵害受益人之權益情事;又於此
具體個案情形,倘機關應裁量撤銷授益處分應否「另定期失效之日期」而
未予裁量,即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63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前所執行
之結果(如基於行政處分所追繳之金錢),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
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

15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062 號
  要  旨:
公法未明定消滅時效期間者,應類推適用其他性質相類之消滅時效規定,
無性質相類之規定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之一般消滅時效之規定。至依公
法上請求權之性質無類推適用之可能時,自不在類推適用之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702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函請求受益人返還溢領金額或表示
將由對受益人應為之其他給付中扣抵,尚非行政機關本於法令所為之形成
或下命之行政處分。

17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931 號
  要  旨:
如行政機關單方行為僅生意思表示之結果,而是否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尚
待對造之相對行為,則難認已合於行政處分之要件。

18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436 號
  要  旨:
所謂不法原因係指給付之原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言,非謂凡違反
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行為均屬之。蓋法律禁止或強制規定,或因國家政策考
量之結果,若概指為不法原因之給付而謂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將有失
衡平。次按政府採購法並非完全禁止限制性招標不得追加採購數量,僅係
基於政策之考量,於一定情形下為限制禁止之規定,而與公序良俗無關,
因此,系爭價值買賣契約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而無效,亦非得指為係不法原因之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823 號
  要  旨:
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於公法之法律關係中,受損害者對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領給付者,請求其返還所受利益之權利,以調整當事人間
不當之損益變動。是以,若受領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依據之授益行政處分遭
撤銷而溯及失效者,因原受領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原受領之給付即成
為公法上不當得利,原給付機關自得請求返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12 號
  要  旨:
民法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主張受有損害之人需先就其與受益者間之契約
關因主張有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或業經行使撤銷權、或有事後發生廢
止原因等事由而解消後,始得對受益者進一步主張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同理觀之,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在類推適用民法第 179
條規定之際,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換言之,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
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各款無效事由,或於法定救濟期間未經
有權機關合法撤銷或廢止前,受處分人因該行政處分所提出之給付,作成
行政處分之機關保有該項給付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2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269 號
  要  旨:
按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要件,須納稅義務人有
自行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課稅處分具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
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之情事。而本條項規定,本質上具有「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之規範內涵,又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及返還範圍,
行政程序法未為規定,即應類推適用民法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再依民法
第 180  條第 3  款規定,給付,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
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此一規定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並
無不能類推適用之理由,是前開退稅之規範,自應予以類推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 裁判字號: 102年簡上字第 40 號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固因請求而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時,惟若因前已有行政處分
之作成,該行政處分具有執行力,而無重行起訴之必要,致無從於請求後
6 個月內起訴,以免除類推適用民法第 130  條規定而生時效不中斷之效
果,惟請求權人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同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使生與起訴相同之中
斷時效之效果,自無無法中斷時效之問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2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89 號
  要  旨:
航空公司向民用航空局擔保清償航空器所積欠之場站費用,藉此換取民航
局同意航空器所有權移轉予該公司,又因場站費用係航空器使用航空站及
相關設備所應繳納之費用,具規費性質,故上開合意性質上屬於公法契約
之法律行為,且客觀上即為航空公司給付場站費用之法律上原因,足使民
航局受領場站費用不成立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559 號
  要  旨:
(一)依照學者通說見解,公務員任用之任官行為係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
      處分。對此公務員所受領之俸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亦不可能單
      獨於任用之外,而與公務員形成行政契約。
(二)依國軍空勤加給支給辦法為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任意給付,而未
      有符合支領加給之事實,該核定處分有誤,對此既不符合支領標準
      ,亦有因重大過失不知而支領之情形,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行政
      機關未依相關法令而竟違法核給加給者,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312 號
  要  旨:
按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
條第一項所明定。服務獎勵金之發給性質上乃一授益性行政處分,然原告
提起之訴訟係聲明確認被告溢發獎勵金之相關催討函文,非屬行政處分,
不得為執行名義,尚不符上揭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確認訴訟之類
型,自不適法。次按消滅時效係指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權利,而發生
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時效制度不僅在維護現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而
且具有濃厚的教育意義與督促功能,提醒權利人及時適當地行使權利,使
權利人不敢怠於行使權利,減少法律糾紛,以增進社會的和諧關係。時效
期間係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在時效期間進行中,有與時效制度或其精
神相反的事實發生,如權利人有行使請求權或義務人有承認請求權等行為
,時效自不宜繼續進行,同時為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並簡化法律關係,使中
斷事由終止後重新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48 號
  要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其請求權行使、返還範圍等均須依民法
第 180  條至第 183  條之規定。本案原告所發的催告返還溢領補償金,
係催告被上訴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所為的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
顯與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24 號
  要  旨:
考試院及行政院依憲法規定各司其職權,地位平等,並無上下隸屬關係,
該條規定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
對象、支給數額等,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由其文義解釋,並無
由考試院授權予行政院訂定各種加給表辦理之規定,而係由行政院訂定各
種加給表後,2 院同意依該表辦理,該表成為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一
部分,並適用於全國公務人員,此既經法律授權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訂定
辦理,自無違反行政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行政程序法上所規定之信賴利
益,係指人民信賴原行政處分或行政法規有效,而另有表現之行為以獲取
預期之利益而言,如主管機關核發人民申請之建造執照,人民基於此信賴
基礎而建造建物,人民對於已建造之建物,自有信賴利益存在等情形,而
信賴利益並非現存之利益,政府機關給付人民之津貼或公務人員之薪俸,
係屬金錢而為單純之現存利益,因此受領人將現存利益予以消費,尚難認
為係信賴表現之行為,是被告以系爭專業加給有誤發之事由,予以撤銷並
向原告追繳溢領之法制人員專業加給,與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