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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737 號
  要  旨:
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 7  點第 2  款規定,社會團體之申請書表上記
載名稱、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顯不相稱者,應認申請不合程式
而駁回之。本件行為人申請成立環境能源保護協會,然申請書上所載發起
人之學經歷顯與環境能源保護無關,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難謂於法無據
。行政機關嗣後函覆,於要求行為人補正申請立案條件後准許辦理立案登
記,即屬有利行為人之決定,且行政機關既未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5 條規
定廢止許可登記,即難謂對其權利或利益造成任何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48 號
  要  旨: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明定,計算人口範圍須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亦即,其所須計算之一親等之直
系血親尚不以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為必要,蓋因民法第 1114 條已有規定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包含有直系血親相互間及兄弟姊妹相互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