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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 號
  要  旨:
按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
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
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第 626  號解釋參照),俾大學得藉以篩
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
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
,訂定相關入學資格、課程設計、學力評鑑及畢業條件。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2 裁判字號: 95年訴更一字第 8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前段「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
之規定」,應解釋為違背土地專屬管轄方為正確。至於所謂「欠缺事務管
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方可構成使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