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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5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21 號
  要  旨:
所謂「要約不受拘束」,係要約人就其要約,在相對人承諾前得擴張、限
制、變更或撤回之。然在此之前,如相對人已承諾,契約即已成立,要約
人不得再執「要約不受拘束」而謂契約不成立。行政機關更不得以行政契
約涉及公益為由,而主張不受其要約之拘束,否則將有礙於交易安全及民
眾之締約意願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2 號
  要  旨:
倘需地機關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且該
協議價購在徵收程序發動後或即將發動之際,並在徵收行政處分作成前,
需用土地人申請或即將申請徵收之際,為替代徵收處分之目的與土地所有
權人達成協議,則該協議價購之契約,自屬行政契約性質。

3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3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在簽署行政契約之前,因仍須審查成立行政契約之正當性基礎,
並應以維護公益為優先,容許其不受原為要約意思之拘束,自得準用民法
第 15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排除原要約意思之拘束,而使行政契約不成
立。

4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88 號
  要  旨:
按原眷戶權益係公法上之一身專屬權,原眷戶死亡者,其權益並非當然由
其繼承人繼承,而應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規定,由原眷戶之配偶
或子女申辦權益承受或權益接替,倘相關人員未辦理權益承受或權益接替
,則喪失承受之權益。次按原告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已過去或將來應
發生之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自難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
為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77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與人民間就超建容積之法律關係,合意以締結有關容積移轉及懲
罰性代金之行政契約方式解決,兩造間就行政契約之內容業已達成一致之
意思表示,且上開意思表示復無違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者,該行政契約即
已合法成立且具效力,不以雙方簽署於單一書面文件為必要。

6 裁判字號: 107年訴更一字第 7 號
  要  旨:
倘需地機關依該條之規定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
之價購,則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條例規定達成價購之協議,應
屬行政契約之性質。若需用土地人尚無任何徵收計畫,僅係人民為避免其
土地日後被徵收而預先將其土地賣給需用土地人,則屬私法上之買賣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