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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513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於行為時縱不具有正常之意思能力,惟如尚未達無意
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時,依準用民法第 75 條規定結果之反面解釋,尚難
謂其辭職之意思表示為無效。則於該辭職之意思表示達到學校代表人即校
長及其同意教師請辭時,該聘任契約即已發生終止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380 號
  要  旨:
系爭診斷證明書上雖載明當事人經診斷有高血壓、糖尿病、陳舊性腦中風
後遺症及帕金森氏症,惟其既未認定有認知功能不足,亦即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有所不足之情形,自難認其為無
行為能力之人,而無收受並知悉原處分之能力。

3 裁判字號: 108年交上字第 50 號
  要  旨:
對於已滿 14 歲但未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交通違規行為人,關於逕行舉
發通知單之送達,其情形與「當場舉發」者不同,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始生合法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