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欲限制禁治產人不得申請自然人憑證或廢止已申請者,則建請以法 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之,以符法治國原則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商業負責人,應經輔助人同意;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 商業登記之負責人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為 5 年,倘 此項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則有關溢領退休金或其他相關給付 之追繳,應可類推適用民法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