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行政機關對學生為退學處分,並依據志願參予軍官培訓之契約內容, 要求學生給付賠償金額,惟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 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審已於 判決理由中詳述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一節,而行政 機關之上訴意旨僅泛言原判決適用法規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 何違反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自 難謂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