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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4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5年重上字第 2 號
  要  旨: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
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同法第 127  條第
7 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故兩造系爭工程合約約定,系爭工程之材料機具,有由承攬人自備者,亦
有由受承攬人供給,已顯與由承攬人全部供給之「工作物供給契約」有別
。又系爭工程性質係屬公益,具使用或經過公用或其他民眾之土地,足信
系爭工程重在工作物之完成非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系爭工程合約既非工
作物供給契約,而係重在工作物之完成,並非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乃屬
承攬契約性質,參照上述法規,工程款之請求權,自應有 2  年短期時效
適用。

裁判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502 號
  要  旨:
按臺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畢業生服務管理要點第 8  點規定,該養
成計畫畢業生須於服務期滿後始得請求發還證書。惟既未依規定服務達規
定年限即離職,依該點規定,證書繳由主管機關保管至約定服務期滿後發
還;約定服務期滿由主管機關發給服務期滿證書,未取得服務期滿證書者
,不得在外兼職或開業;不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或未達規定年限而離職者
,並不得請求發還證書。又臺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之目的除用於解
決原住民或離島地區人力醫療資源之欠缺外,更有意栽培偏遠地區之學生
,以優渥之條件,讓渠等受高等教育並取得專業證照,用以返鄉服務,核
與一般之公費生有所不同,是以,主管機關請求畢業生履行服務期限之契
約請求權,與主管機關有權代畢業生保管證書,二者間並無主權利與從權
利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