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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380 號
  要  旨:
系爭診斷證明書上雖載明當事人經診斷有高血壓、糖尿病、陳舊性腦中風
後遺症及帕金森氏症,惟其既未認定有認知功能不足,亦即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有所不足之情形,自難認其為無
行為能力之人,而無收受並知悉原處分之能力。

2 裁判字號: 109年交上字第 163 號
  要  旨:
受裁罰人所罹病症的嚴重程度,如已達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程
度,辦理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的行為能力即有欠缺,自不
能以其沒有辦理歸責程序,即以之為違規行為人而逕為裁罰。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19 號
  要  旨:
經濟部認公司有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所定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情事,並通知其於發文日起 2  個月內檢送最近 6  個月內所
開立之發票或營業稅繳款證明(營業額不得為零)申報書影本至本部中部
辦公室憑核,且文書亦送達負責人經其子收受,自應認已合法送達,若負
責人逾期仍未辦理,自應予命令解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