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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3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48 號
  要  旨:
本件類推適用之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固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
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乃經
由公權力以實現權利,須由具受理強制執行權限之機關為之,始足當之,
故若非有強制執行權限之機關所為者,即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法律效果。又
於退伍生效日後,對於未簽訂賠償切結書之畢業任官人員及其保證人,應
依法律訴訟程序追償其未付清公費,此係屬須以行政訴訟之裁判為執行名
義之公法上給付,其受理強制執行之權限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非行政執
行處,部隊須向行政法院起訴取得執行名義,並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之公費債權,若逕以非行政處分之催繳函文移送無受理強制執行權限之行
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即不生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
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13 號
  要  旨:
債權人如以「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行政訴訟裁判」為執行名義,誤向民
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民事執行處未將執行事件裁定移送至有管轄
權之行政法院,且債務人亦未提出異議,則民事執行處逕行受理債權人強
制執行之聲請,並開始執行行為者,尚難謂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法律效果

3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8 號
  要  旨:
上訴人於被上訴人為言詞辯論前即已撤回訴訟,似不必經被上訴人同意。
則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撤回,是否因有礙公益之維護而不應准許,
攸關其訴訟是否因撤回而發生繫屬消滅之效力,法院未先行審酌即為判決
,判決理由亦未就此論明,即有不適用法規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39 號
  要  旨:
國家設計退休及資遣或其他離退制度,依公務員之服務年資及能力等條件
,核發離退給與,無論適用何種制度領受國家給付之離退給與,苟無違背
一資不得二採原則,公務員所領取之離退給與,縱使名稱不同,亦難認其
無法律上之原因,自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5 裁判字號: 106年上易字第 578 號
  要  旨:
按支票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支票上權利係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
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故持有支票者,原則上即可依該支票文義對支票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
支票債務人除有抗辯事由外,應對執有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負票據責任。次
按第三人縱對扣押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除該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外,其扣押效力即仍有效
繼續存在,不因執行法院發函通知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或退還執行
名義,即謂強制執行程序已實質終局性地終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