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29 號
  要  旨:
適用舊法規定之時效殘餘期間如長於新法之時效期間,應適用新法較短時
效期間之規定。蓋立法者對於時效期間已作縮短之選擇,舊法時期所成立
之請求權於新法施行後存在之時效期間自不宜長於新法之規定,否則即有
背於立法者之最新立法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