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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2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17 號
  要  旨: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
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
均應認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該等提供
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給
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26 號
  要  旨:
按公務人員受機關之懲處,倘其處分內容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
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核屬內部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
非屬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提起復
審、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308 號
  要  旨:
行為時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
民國國民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 5  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得應中
醫師檢覈,並應繳驗各件證明書。又中醫師考試者,尚需具有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資格,而中醫師檢覈考試不等同於中醫師考試,為避免
寬濫,尤應注意工作經歷年資之規範。蓋醫師專門職業涉及國民健康、公
共衛生之確保,其執業資格之取得,尤應審慎規範,而檢覈筆試不等同於
一般國家考試,為避免寬濫,尤應注意經歷之規範。又對於以華僑身分申
請中醫師檢覈者所要求之執行中醫業務年資,應以其實際在僑居地執行中
醫業務之期間為準據,如未於僑居地實際居留一定期間以上,則無從認定
其在僑居地有實際執行中醫業務達一定期間之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448 號
  要  旨:
行為時醫師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行為時中醫師檢覈辦法第 2  
條規定,均明定華僑曾在僑居地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得應中醫師檢覈。顯然當時的中醫師檢覈資格要件之一須執行中醫業務
五年以上,而所稱五年當係指應考人以華僑身分申請中醫師檢覈時,在
國外實際執行中醫業務的期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