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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17 號
  要  旨: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
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
均應認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該等提供
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給
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122 號
  要  旨: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二年法定除斥期間,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原處分機關
已知有撤銷原因者,應自同法施行日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6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按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
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件依據前述
系爭工程契約第 7  條第 2  項及同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4  目約定之
契約精神,被告變更工程權利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果超出原定之工作範
圍,而要求新增工作項目時,原告並無一切皆得遵照被告變更指示承造額
外工程之義務,準此,被告自應給予原告相當之工期,始符誠信與公平合
理原則。因此原告本於系爭工程契約之約定及承攬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
還扣罰之違約金 2,012,058  元,及自 95 年 9  月 9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訴請被告返還已到期之保固保證金
880,690 元;以及訴請被告遲延給付追加工程款 120  萬元,自 95 年 6
月 15 日起至 95 年 6  月 20 日止,計 6  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計 986  元,總計 2,893,734  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27 號
  要  旨:
依照農會法 49-2 條之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
,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目的係因農會選舉
之影響層面,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屬相當,故為避免行政機關之職權介
入,遂明定將相關糾紛交由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527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
之規定。故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及第 121  條第 1  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
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等規定,得於行政契約中予以
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797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育工作,依其聘約之內容,
要在約定教師應履行公立學校對於學生所應提供之教育服務,性質上係公
法上契約。又關於此一契約關係之成立,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
致。是關於聘約內容之事項,無由一方基於意思優越之地位,以單方行政
行為之方式形成可言,申言之,校方並無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改易聘約內容
之權限。國立大學之教師聘用關係並非私權契約,而屬行政契約。大學之
系主任依法協助學校辦理系務,屬學校之行政管理職務,其聘任依大學法
第 10 條規定,亦係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再由學校聘為兼任,是其聘任
關係,亦屬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