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審查遺囑繼承登記時,除參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1 點第 1 項規定請遺囑見證人提出身分證明外,並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遺囑見證 人非屬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之人
法務部就「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是否僅就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 有其適用」、「地政機關為審認見證人有無上開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 所定之資格限制,宜否要求申請人自行切結」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