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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0616161 號
  要  旨:
地政機關審查遺囑繼承登記時,除參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1 點第
1 項規定請遺囑見證人提出身分證明外,並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遺囑見證
人非屬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之人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389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是否僅就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
有其適用」、「地政機關為審認見證人有無上開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
所定之資格限制,宜否要求申請人自行切結」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