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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19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83 號
  要  旨:
地政機關辦理遺贈登記審查時,應對遺囑是否已合法提示,以確定登記義
務人對遺贈是否有爭執,始屬依法審查。又被繼承人之遺贈雖可能違反特
留分規定,但仍應視繼承人是否有行使扣減權及行使結果而定。遺囑執行
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
不得妨礙。繼承人如有所爭執,即應依司法途徑解決。辦理遺產或贈與財
產移轉之登記申請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
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
證明書,當事人未提出時,地政機關自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然而,仍非指
申請人已提出證明者,地政機關即應辦理遺贈移轉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867 號
  要  旨:
依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
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其目的既係為便利遺囑人,以補充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方式之不足,其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
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所謂「筆記」應是指代筆人經由「記載」文字之
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而記載文字之工具既是隨科技之進步
而呈現多元化,故代筆遺囑應是由代筆見證人利用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
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即可。是其係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
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
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