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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18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89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函請採購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時注意投標者之競爭公平性及避免造
成對採購程序之疑慮,僅係一般性單純事實行為及行政指導。

2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83 號
  要  旨:
地政機關辦理遺贈登記審查時,應對遺囑是否已合法提示,以確定登記義
務人對遺贈是否有爭執,始屬依法審查。又被繼承人之遺贈雖可能違反特
留分規定,但仍應視繼承人是否有行使扣減權及行使結果而定。遺囑執行
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
不得妨礙。繼承人如有所爭執,即應依司法途徑解決。辦理遺產或贈與財
產移轉之登記申請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
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
證明書,當事人未提出時,地政機關自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然而,仍非指
申請人已提出證明者,地政機關即應辦理遺贈移轉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12 號
  要  旨:
民法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主張受有損害之人需先就其與受益者間之契約
關因主張有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或業經行使撤銷權、或有事後發生廢
止原因等事由而解消後,始得對受益者進一步主張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同理觀之,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在類推適用民法第 179
條規定之際,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換言之,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
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各款無效事由,或於法定救濟期間未經
有權機關合法撤銷或廢止前,受處分人因該行政處分所提出之給付,作成
行政處分之機關保有該項給付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