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之執 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 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2 條限期 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