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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 1040244882 號
  要  旨: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之執
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
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2 條限期
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