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17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1744 號
  要  旨:
處分構成要件效力固屬相對,應視個案事實及是否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所得
預見等因素,而為客觀判斷。但若特定行政處分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該處
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即不容忽視,應以之為既成事實而納為自身行政作為之
基礎構成要件事實,且係於行政處分一旦有效成立後即有之。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220 號
  要  旨:
(一)按公司法第 386  條規定,乃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
      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
      法律行為時,應如何申請主管機關備案之規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
      分,其處分之相對人為外國公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亦為外國公
      司,當事人縱因繼承關係而成為外國公司之股東,惟該處分並未造
      成其股東權益變動,亦不當然發生外國公司董事是否解任之法律效
      果,提起本件訴訟自屬欠缺訴訟權能,為當事人不適格。
(二)另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 386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同法第
      388 條雖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
      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
      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
      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因此,主管機關以其審
      查外國公司已檢附相關文件,乃予以准予報備、變更報備,其處分
      即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40 號
  要  旨: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
承租者,應續訂租約。此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0 條所規定。又耕地
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 5  點規定。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未申請終止租
約,而承租人申請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是
主管機關就承租人對於登記有案耕地三七五租約申請續約案件,僅得就其
申請續租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為審查,而為准駁決定,至於出租人與承租人
間是否有私權之爭執,要非所問,亦不得以該私權爭執尚未解決為由,而
駁回承租人續租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