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1 項、第 388 條及公司登記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公司法係採準則主義,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於公司備齊相關 文件後,就其所備文件據以書面審查,如符合法令規定及程序,即應核准 其登記。又上開書面審查雖係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各類登記申請所附 文件、書表為形式審查,惟所謂形式審查,主管機關仍應依據申請登記所 附文件、書表及其職務上已知悉之資料綜合判斷,以查明申請登記事項有 無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據以決定准否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