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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117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75 號
  要  旨: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連續之金錢給付者,須經行政機關撤
銷後,始得分別為請求。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知有
撤銷原因」,係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所為之限制,其與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認定,
並非一事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14 號
  要  旨:
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經保險人審查後,其核定
金額低於暫付金額時,保險人應於下次應撥付醫療服務費用中抵扣,如醫
療服務費用不足抵扣者,保險人應予追償。又中央健康保險局對與之訂約
之醫療院所所為醫療服務之暫付款,乃採取先付後審之制度,惟經中央健
康保險局確實審核後,若醫療院所申報之款項有違反契約約定者,即屬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中央健康保險局受損害,自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
利,故該款規定,即是本於保險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所為之規
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